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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7# 的帖子

呵呵!所以和大家分享一下下嘛!这是公益广告,并非"广告",含义不一样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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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行车棚丢车物业是否有责任?

我所在的小区有一个带锁的车棚,车棚钥匙由小区保安管理,且车棚有摄像头24小时监控。我的一辆价值约2000元的山地自行车9月17日还停在车棚里,18日下午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且车棚门锁完好。通过调阅正对自行车棚的摄像头发现摄像头于17日晚11点至12点左右发生故障,没有这段时间的录像。再调阅其他的周边的摄像头发现有人在11点40分左右
把自行车从小区围墙递出去但影像模糊无法看清人脸,也正是车棚摄像头发生故障的时间。
经过多次询问,24日下午小区保安主管才答复只给丢车业主赔礼道歉。
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小区物业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要怎么主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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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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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我是在深圳一家电子设备厦门办事处上班4年了,公司在厦门没有注册,我们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但是总公司有在深圳给我们交社保3年多,(有的人没在公司交社保,但实际在公司也做了4年),现在公司要把厦门办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要给我们经济补偿,现在公司不给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要去那里争取和保护我们合法权利,深圳还是厦门?如果公司借口说把我们调到深圳总部,如果我们不去的话公司会不会说我们不服从调职(肯定不会去的,家都在厦门)那有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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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地申诉仲裁,但是因为你们厦门办事处没有注册,因此你们要提起劳动仲裁必须到深圳申请仲裁.
工作地点的调动问题,应该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你们可以要求公司给予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辞退你们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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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 你好

我是在深圳一家电子设备厦门办事处上班4年了,公司在厦门没有注册,我们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但是总公司有在深圳给我们交社保3年多,(有的人没在公司交社保,但实际在公司也做了4年),现在公司要把厦门办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要给我们经济补偿,现在公司不给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要去那里争取和保护我们合法权利,深圳还是厦门?如果公司借口说把我们调到深圳总部,如果我们不去的话公司会不会说我们不服从调职(肯定不会去的,家都在厦门)那有没有经济补偿?
   请高手为我们解答一下,我们应该怎样做?

我们有相公证据证明我们在这家公司上班,
现在公司真的要我们去深圳上班,我们不去能不能领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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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们:一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解决;二是在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当地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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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陈律师,你的生意很好啊!呵呵,我今天也来这里逛逛,祝大家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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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好,你是湖北的,我曾经也是湖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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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enlawyer 于 2008-10-19 09:22 发表
建议你们:一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解决;二是在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当地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我们是不是要去深圳劳动部门投诉,在厦门可以投诉吗?好像有相关规定,本市各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本帖最后由 hoa1 于 2008-10-19 20: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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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你好
   我们一和公司说要经济补偿,公司就说“调我们去深圳总部去上班”我们家都在厦门,而且我老婆下个月就要生宝宝了,现在我们要根据国家劳动法那一条来向劳动部门投诉,
   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来我们是在厦门上班,现在要调我们去深圳,那是不是变更劳动地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现在我们还能不能向公司要4年的经济补偿金?或是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本帖最后由 hoa1 于 2008-10-20 14: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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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enlawyer 于 2008-10-19 19:23 发表
呵呵,你好,你是湖北的,我曾经也是湖北人
怎么个说法?怎么曾经是湖北人,现在不是了呢?是不是曾经有可能成为半个湖北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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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呆过十年拉,人生有几个十年啊,向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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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的帖子

是的,一般得去深圳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你也可以向厦门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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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8# 的帖子

你好,如果有约定工作地点在厦门的话,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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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2# 的帖子

陈律师 您好
  再次请教你,我们和公司没签劳动合同的,当然就没约定工作地点在厦门,现在公司就是说我们不去深圳就属自动离职不给经济补偿金,我们现在准备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关证据都有,我们赢的机会有多大?能不能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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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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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3# 的帖子

有证据,仲裁赢的可能性就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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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陈律师您好!
去年买了开发商的房子,今年5月份通知交房,去看房的时候发现很多问题,
就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叫开发商整改,可开发商拖拖拉拉的,到现在还没弄好(一部分已弄好),
已经超过原来购房时约定的交房期限了(今年6月),
请问这算不算延期交房,开发商要不要支付延期违约金
我急死了,又没办法,恳请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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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6# 的帖子

你好,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责任.
你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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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开发商说他们已经通知交房,是业主自己不收房的问题。他们不算违约。
我说你不能叫我们把有问题的房子收了。
开发商说他们已经通过验收了,没问题。
可是房子确实有问题,开发商也承认并整改了的。只是还没整改好,过了太久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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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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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严包住的谎言何时才能见天日

严严包住的谎言何时才能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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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严包住的谎言何时才能见天日

一个我们百姓认为最公正的地方,可以为我们做主说话的地方,它被谎言重重包住,为什么我们努力想要揭穿的谎言却被法官屡次给打断,不给说话的机会!为什么没有错,正义的人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伤害!为什么明明10分钟可以解决的事情却在十年后还是没有解决!让一个人痛苦了十年!但却让真正错的人却逍遥100年!十年的痛,该如何诉说,该如何释怀,社会该如何才会给他一个公正公平的待遇!

       不是大家都能做到痛了十年还继续努力,他只是一个很普通的人!他是个很少言语的人,他看待事情很认真!他开车一辈子从来没有出过事情!就是这样一个做事情如此仔细认真的人!只是拒绝做违法的事情,但却得到什么?他不要什么,只要我们最相信,曾经以为是世界上最公平公正的法院给他个公平公正的待遇!

    1998年3月3日(以下简称李)人生的一个转折点,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彻底打乱了。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97年1月份的时候,李与厦门交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交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一部车牌号为闽D-11424号的东风牌5吨货车,承包期限自97年1月至99年12月31日止  。97年4月份李办理年检时,发现该  车发动机号码和行驶证号码不符合,在向车队负责人章少奇反映此事后,章反而较李支付1000元费用,并通过车管所的关系渠道,由一负责人带出印章,将李带至其乌石浦的家中,私自盖了印,办理了车检和行驶证盖章,而印章至少要处长级以上才能带出车管所。由于车检号码和发动机号码不符合,交运公司便以根本不存在的“发动机缸体破裂”了“禁止涂改行驶证,发动机号和车驾号。”在得知涂改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后。李深感责任重大,并于98年2月向市GAJ报告此事,在认定事情属实后,就扣押车辆1个月。98年4月交运公司领回车辆后,于同年8月办理了车辆的号码变更,99年5月又把该车转给他人承包,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交运公司不仅没有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反而停发了李的生活费。

    98年9月29日,李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起诉交运公司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案件由米建东法官审判。法院在对案件没有详细审理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最终审判事件责任全在申诉方,责令李支付交运公司一切损失。
         出于对一审判不服,李随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审判期间,车管所出示了允许该车打印发动机,车驾号码的凭证,检查院出示了没有查到车管所为该车办理年检的记录的证据。通常来见,车管所允许打印发动机、车驾号码凭证后,会继续为该车办理一切手续,并作相应的记录。就在这两个截然相反的证据下,二审对一审判决作了一半的修改,得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责任双方各分担50%,即李从98年3月至98年8月的工资与交运公司的损失相抵后,李应再支付6123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与交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615元双方平均分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请大家想想,连检查院出示的证据都表明交运公司错了,责任在交运公司,为什么有力的证据却带来这样的结果????

是不是个人与公司打官司就像鸡蛋碰石头,无论你个人是否有错,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失望的他该怎么样证实自己的清白,该怎么样,法院才会还他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后面的事却更荒唐了!
   法院闹剧草草收场
  
       就在二审判决后,人们纷纷劝说李就这样算了,自认倒霉吧!李不愿相信,这世界真的就没有公道了吗?

       李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高级人民检察院也对二审判决持有异议。但在再审时,李却没有收到抗诉副本?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受委派支持抗诉时,也只有薄薄一纸抗诉书,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支持抗诉主张----所有证据都消失了,而人民检察院也不要求再次举证。更令人惊讶的是,在如此明显的违反操作的情况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上这就像一场闹剧,草草就收场了。连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操作程序都错了?试想,这场官司可能是正确的审判吗?这场官司它公平吗?这就像天枰的法院,它的一端却严重地倾斜了!!!

    法院作为它应有的立场,怎么可以倾斜它的天枰?应该是有人在其中起着这样的作用吧!究竟是谁呢?居然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让法院成了他所指挥的对象?
        法院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法院都在极力回避两件事:

     1.更改发动机编号和行驶证号码都是违法行为。

     2.无视证据的存在。

    为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呢?检察院在委派过程中,是否只是充当了旁观者的角色?

    在写这个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非常地沉重。如果说李是因为举报导致交运公司收到损失,所以一审和二审都偏向了交运公司。那为何交运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使李受到损失时,没有任何法律的力量偏向李呢?虽然李的举报算不上见义勇为,但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可是从98年3月3日举报到漫长的申诉维权之路上,所看到的只是孤单无力的申诉,相关部门却成了旁观者!!!

    我们从这里可以发现个人要和集体在公堂上就像鸡蛋和石头一样!李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忍气吞声,二是不屈不饶!选择前者,则任由违法犯罪行为活跃开来,选择后者,则意味着要典当买产,但并不能得到正确公平公正的对待!为了打赢一场官司倾家荡产的人,不管是谁,都值得我们为他的执着而骄傲!为他的正义感,为他的所作所为而骄傲。因为他维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尊严,更是法律的尊严。

   如果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顾全大局,从全局考虑”的话,那是置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何在呢?

  如果说法律知识集体的“护身符”,那么他充其量只是少数人手中的软泥,想捏就捏,而不是人们的!不是大众的!不是千千万万人的!

   事情好像已经过去很久了,带来的伤痛却还是血淋淋的。难道真的无法给他一个公平公正的待遇吗?他曾经想过求助媒体,可是却还是被压下来了!没有成功,近十年,他没有放弃,依然还在申诉的路上,想办法让大家知道,他的目的只有一个-----------还他一个公道!给他个公平公正的待遇!

   他今年已经是年过半百的人,大家真的狠心看他背着这些,让他有着不再相信社会有正义,不再相信这个社会是公平的!不再是阳光明媚的世界!而是个黑暗,看不到希望,看不到半点正义的阳光的世界!

写道这里希望有正义的人,多给点意见帮助这位老人!也希望有能力的人多帮帮他!联系方式是:8838174 李亚明严严包住的谎言何时才能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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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写的太好了.......可是我无能为力,只能在此跟个贴,顶起了!
只要是正义的,我从精神上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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